威帝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21:07: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202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议案》,该议案明确: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
司将择期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根据《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中国证券报》上发出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时在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
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何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656,6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8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9,577,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5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9,755,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813%;反对 29,401,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09,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46%;反对 190,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5%;弃权 76,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包括子议案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定
价依据、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对价的支付、标的股权的交
割及违约责任、过渡期损益安排、滚存利润安排、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人及业绩补偿、奖励安排、决议有效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39,751,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792%;反对 29,40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06,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67%;反对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弃权 75,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9,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780%;反对 29,404,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0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65%;反对 19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4%;弃权 78,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6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860%;反对 29,391,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54%;反对 180,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4%;弃权 78,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9,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85%;反对 29,404,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11%;反对 19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4%;弃权 128,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29,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62%;反对 29,40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8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3%;反对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弃权 97,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3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83%;反对 29,392,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8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2%;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9,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85%;反对 29,40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11%;反对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弃权 12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9,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03%;反对 29,405,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2%;反对 194,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55%;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8,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75%;反对 29,406,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2,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24%;反对 195,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0%;弃权 129,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4,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69%;反对 29,411,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8,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6%;反对 200,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51%;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64%;反对 29,412,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00%;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7%;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06,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25%;反对 29,419,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3%;反对 208,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4%;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3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83%;反对 29,392,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8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2%;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972,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7096%;反对 29,139,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0,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3%;反对 19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9%;弃权 121,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977,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7123%;反对 29,134,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5,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8%;反对 189,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84%;弃权 121,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9,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00%;反对 29,392,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3,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07%;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21,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9,709,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41%;反对 29,392,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3,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6%;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31,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709,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41%;反对 29,136,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3,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96%;反对 191,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02%;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9,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600%;反对 29,126,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3,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07%;反对 181,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91%;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975,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7114%;反对 29,136,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3,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06%;反对 191,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2%;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0,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45%;反对 29,136,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64,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7%;反对 191,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1%;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5,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60%;反对 29,149,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0,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96%;反对 204,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6%;弃权 1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6,0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62%;反对 29,149,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0,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12%;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0%;弃权 1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6,7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66%;反对 29,149,6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1,0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47%;反对 204,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0%;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99,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480%;反对 29,147,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53,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70%;反对 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8%;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7,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88%;反对 29,394,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1,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5%;反对 183,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93%;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9,719,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598%;反对 29,127,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3,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92%;反对 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6%;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985,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7170%;反对 29,12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3,5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97%;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985,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7175%;反对 29,12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4,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2%;反对 181,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65%;弃权 12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3%。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889,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6604%;反对 29,13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7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03%;反对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6%;弃权 2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820,1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6195%;反对 29,13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08,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63%;反对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6%;弃权 277,2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23,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5033%;反对 29,13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77,7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03%;反对 19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6%;弃权 207,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9,612,9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971%;反对 29,146,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67,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67%;反对 20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7%;弃权 208,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威帝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