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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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立航)第 01 号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www.tahota.com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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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27);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公司已提供的、为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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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7 日 14:00;
  会议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总部基地 C10 幢 9 楼。
  (二)网络投票时间:
  自 2026 年 5 月 27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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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截至2026年5月20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52,707,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047%。同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4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4,728,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09%。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单独持有 63.68%股份的股东刘随阳先生, 在 2026 年 5 月 11 日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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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
议案》 和《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刘随阳先生作为提案人的身份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合法合
规,且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职权范围,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作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第 5 项、第 6 项提案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
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57,412,5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股数 57,412,5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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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 57,404,4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50,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57,403,6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49,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57,412,5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58,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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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情况如下:
  同意股数 57,411,798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357,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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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 202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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