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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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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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指大陆地区)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
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及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 4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
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月 27 日 15:30 在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 50 号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658,7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18,007,500 股,下同)的 16.9802%。
(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本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5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份
(三) 通过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五)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同意 83,118,602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35%;
反对 1,4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4%;弃权 68,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83,122,502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82%;
反对 1,4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3%;弃权 9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83,118,602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35%;
反对 1,42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3%;弃权 95,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4,118,1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84%;
反对 1,6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4%;弃权 2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4,660,9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40%;
反对 1,0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6%;弃权 2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4,072,8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12%;
反对 1,79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5%;弃权 1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4,458,6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32%;
反对 1,4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6%;弃权 1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 《关于确认董事、总裁范展华先生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同意 82,470,602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79%;
反对 2,09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0%;弃权 68,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确认董事林世达先生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46,034,260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00%;
反对 2,4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68%;弃权 6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确认职工代表董事刘运灵先生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同意 93,786,6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30%;
反对 2,1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6%;弃权 6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关于确认独立董事唐清泉先生、钱晓明先生、黄浩先生 2025 年度薪酬及拟
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94,327,7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68%;
反对 1,5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8%;弃权 64,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4,335,1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45%;
反对 1,4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54%;弃权 2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95,071,505 股,
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18%;
反对 70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5%;弃权 197,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
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
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律师
经办律师:
万 晶 律师
经办律师:
钟珏麟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