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 公告编号:2026-03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厦 5 楼会议室
件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8 人,代表股份 138,728,0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5,809,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5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2 人,代表股份 2,918,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4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11,935,4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9,016,7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2 人,代表股份 2,918,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45%。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8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88,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06%;反对 1,08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98%;弃权 3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95%。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28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89,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832%;反对 1,0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7%;弃权 35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62%。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33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42,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55%;反对 1,09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33%;弃权 3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2%。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东徐玉锁先生及陈光珠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6,595,241 股,已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626,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28,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779%;反对 1,145,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41%;弃权 3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272,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80,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086%;反对 1,0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4%;弃权 36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1%。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299,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6,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73%;反对 1,08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9%;弃权 3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28%。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299,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506,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298%;反对 1,0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5%;弃权 3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7%。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东徐玉锁先生、陈光珠女士、成世毅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6,792,641 股,已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450,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50,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581%;反对 1,116,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3%;弃权 36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6%。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266,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7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575%;反对 1,08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2%;弃权 37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3%。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7,234,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44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868%;反对 1,15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1%;弃权 3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60%。
本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