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3991/FY/2026-412
致: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天源迪
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天源迪科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天源迪科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恬宁律师、丁艺律师参加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前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
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
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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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7日刊载的《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议于2026年5月27日下午14时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夏路1号创智云中心A1栋25层如
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源迪科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
月27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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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4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74,011,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5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2026
年5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
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源迪科2025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4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1,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
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共47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485,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7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9,333,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5%;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47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51,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07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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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且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
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会
议提案的审议结果为:
同意 77,359,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1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81,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479%;反对 1,618,2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14%;弃权 1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06%。
同意 77,225,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2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547,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242%;反对 1,75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400%;弃权 17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7%。
同意 77,307,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7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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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630,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952%;反对 1,657,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07%;弃权 19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2%。
同意 77,082,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7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04,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77%;反对 1,909,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790%;弃权 17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33%。
同意 77,145,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2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68,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761%;反对 1,696,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48%;弃权 3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92%。
同意 77,050,5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1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72,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182%;反对 1,764,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08%;弃权 34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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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7,066,9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2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89,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314%;反对 1,869,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84%;弃权 22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2%。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77,210,8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4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533,2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248%;反对 1,762,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56%;弃权 1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6%。
同意 24,814,3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29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77,3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582%;反对 1,843,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48%;弃权 3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1%。
关联股东陈友先生、谢立拓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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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马卓檀 刘恬宁
丁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