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51 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
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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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27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2层大会议
室召开,由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35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604,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032%,其中: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1%。
投票的股东共计 2,34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7,532,93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7.297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5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9,063,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中国卫星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6,718,8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表决结果:通过
(二) 《中国卫星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6,698,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表决结果:通过
(三) 《中国卫星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581,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040,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84%;反对784,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4%;弃权2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62%。
表决结果:通过
(四) 《中国卫星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76,677,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6,613,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6,659,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6,61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表决结果:通过
(五)《中国卫星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
确定2026年度相关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8,135,5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32,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135,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562%;反对695,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067%;弃权2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 《中国卫星关于2026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8,136,3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92,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7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136,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6574%;反对734,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0642%;弃权19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 《中国卫星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617,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表决结果:通过
(八) 《中国卫星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592,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8,051,0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9%;反对785,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0%;弃权2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29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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