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的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日常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基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原则
上绩效薪酬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按照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执行。
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董事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标准为15万元/年(含税)。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
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相关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
公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者修订,
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