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经营管理层暨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
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专项基金——江苏源
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源津瑞泓”或“合伙企
业”)1,000 万元,该事项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协同,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与资源优
势,在立足主业的同时适当对医疗健康领域进行股权投资,与行业优质企业加深
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创新药项目,公司拟与上海源津禾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源津禾润”)及其他合伙人签署《江苏源津瑞泓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
投资江苏源津瑞泓 1,000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
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源津禾润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上海源津禾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 91310000MABRXE4215
代码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 : 2022 年 7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 万津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 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 1688 号
控股股东、实
: 万津
际控制人
万津持股 80%,上海源晟万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权结构 :
股 20%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
经营范围 :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投资领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3)登记备案情况:源津禾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74153。
(4)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源津禾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南通海门謇创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
: 91320684MAE1W7F455
代码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 2024 年 10 月 24 日
执行事务合伙
: 江苏东布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人
注册资本 : 5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时代广场 16 幢 816 室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限公司、江苏东布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空港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持股 20%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情况如下:
名称 : 西藏泽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 91540126MA6T14GA42
代码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 : 2016 年 1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 邹洵
注册资本 : 6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 2-12-09D 号房
控股股东 : 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房地产和担保业务)(不得以
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证券、期货
经营范围 :
类投资;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
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行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源津瑞泓尚未完成全部份额的募集,其他有限合伙
人尚未完全确定。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及各有限合伙人与本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均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上述专业投资机构、各有限合伙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协议安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及拟签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暂定,以工商登记
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企业募集资金规模以最终实际认缴金额为准)。
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
存续期届满后,如根据经营需要,基金存续期需要延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
主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二(2)次,每次不超过一(1)年。
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至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为退出期,合伙企业通过
出售股票、出让股权、减资、获得被投资企业派发的股息或红利等形式实行退出。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三(3)名成员组成。
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
议的事项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二(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可通
过。
投资期内,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从
投资期终止日之次日起至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终止之日,年度管理费为该合
伙人未退出的投资本金数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
合伙企业的延长期限内,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中约定享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的
责任及义务。
就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
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
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其他有限合伙人
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投资成本返还。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截至该分配时点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
于届时该有限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其次,优先回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
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每年单利百分之六
(6%)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百(100%)分配给普通合
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在本第(3)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等于上述第(2)段的
优先回报/80%*20%;
(4)最后,80/20 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
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
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
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
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
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合伙协议须继续履行。
计核算。
业协会的要求,在基金募集完毕后提交基金产品备案。
五、投资合伙企业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
本次合伙企业主要对医疗健康领域非上市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
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是希望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
资源整合能力,与行业优质企业加深合作关系,发展储备优质创新药项目,共同
推进医药产业的发展。同时,该合作模式也帮助公司拓展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
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后续募集、投资
进展及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行业政策监管、市场竞争格局等各种因
素影响,进而影响基金投资价值,甚至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风险;
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
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
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
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投资本基金事项将严格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
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