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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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盛新锂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提
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针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祎先生、邓伟军先生、方轶先
生、李黔先生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逐一核查每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履职
适配性,一致认可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本次提名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素养、管理经验和履职条件,履职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需求。
  二、关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向锐先生、陈剑先生、何政伟
先生的相关任职资格、独立性、专业资质、合规情况及履职能力,对照监管规定
核验每位候选人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合规记录、履职意愿。经审慎核查,
全体委员一致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
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和时间精力,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性符合
监管要求,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向锐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剑先
生、何政伟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证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陈剑先生、何政伟先生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证明。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次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
名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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