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6-29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7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4人,代表股份77,392,26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6.7659%。(“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
人,代表股份73,27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3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93人,代表股份4,112,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6人,代表股份4,134,89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3人,代表
股份4,112,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5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5%;反
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弃权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7%。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2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5%;反
对4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弃权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2,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43,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7%;反
对3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85,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77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6%;反
对5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6%;弃权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6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0%;反
对3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4%;弃权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7%。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具体详
见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漆贤高、邹佳慧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