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6-026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 14:5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领地环
球金融中心 B 座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利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2 人,代表股份 852,282,90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4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89,299,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4 人,代表
股份 362,983,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88%。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061,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27%;反
对 6,894,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0%;弃权 3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150,22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4,063,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56%;反
对 7,701,5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6%;弃权 5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52,02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6,937,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95%;反
对 14,890,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72%;弃权 45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26,105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 63.4019%;弃权 45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0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9,057,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946%;弃权 3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9,62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3%。
公司关联股东王利伟、宋华梅、吕娴、段峰、朱光辉、何丰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数为 3,543,925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8,867,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208%;弃权 35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99,922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0%。
公司关联股东王利伟、宋华梅、吕娴、段峰、朱光辉、何丰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数为 3,543,925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楹、郝智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