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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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麦格米特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32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
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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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场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事毛栋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3人,代表股份238,484,97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0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81,668,252股)。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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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2,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58,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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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0,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4%;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5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49,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6%;反对9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议案5:《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6,048,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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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083,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844,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93%;反对352,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弃权2,083,1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0,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7%。
   议案6:《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2,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8,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7:《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7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反对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8:《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30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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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09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13%;反对9,15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12%;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议案9:《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110,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25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议案10:《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86,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82,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议案11:《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3,481,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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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277,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92%;反对4,97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45%;弃权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议案12:《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68,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4,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议案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8,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73,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议案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市值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37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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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16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0%;反对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上述议案8、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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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赵丹阳
                                 张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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