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GLO2026CD(法)字第 0597 号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等
具体内容。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查,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兴
园 3 路 99 号公司 324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
和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456,4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9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8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识别。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
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73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7637%;反对 2,0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2.1998%;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3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1,274,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09%;反对 2,01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3%;弃权 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贾秀英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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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林 彭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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