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宏股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8: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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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00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2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书面、邮件或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拟
审议事项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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