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00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
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
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
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
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
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业务规
则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