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8: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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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作用,建立有效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
括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
部董事(含职工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
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
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
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行业水平、发展阶段相匹配原
则;
  (二)薪酬与岗位职责、责任大小、风险承担相统一原则;
  (三)薪酬分配与绩效评价、价值创造、长期发展相挂钩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兼顾、合规与稳健并行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薪酬
政策与方案时,应关注高管与普通职工薪酬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分配
比例关系。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定额津贴制度,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职的外部董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会等)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得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任期激励(如有)、专项激励(如有)组成。
  (一)基薪根据岗位层级,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情况
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标准的比例不低于 50%,根据年
度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年度绩效评价以审计的财务数据为绩效评价核心
依据,原则上年度绩效奖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如需预发原则上预
发比例不超过 30%。
  (三)任期激励(如有)。公司根据需要如需建立任期激励,激
励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四)专项激励(如有)。公司根据需要如需设置专项激励,按
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及规模。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全额或部分追索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被
追溯重述,且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
定应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应追索薪酬的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
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同行业的薪
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分别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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