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1 证券简称:纬达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1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
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资行政部、财务资金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办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结合行业、地区
的薪酬水平以及本地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
事因出席公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全职职务的内部董事,根据其担任职务及
岗位职责,按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任职考核情况确
定薪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董事薪酬或津贴;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或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 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
激励等构成。其基本薪酬为固定部分,根据所处行业、公司性质、规模、盈利水
平等核定,体现岗位价值,每月发放;绩效薪酬、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为浮动
部分,体现绩效结果导向,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等核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
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非个人原
因)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因个人原因
辞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则上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岗位变动的,从任免决议之日起,根据新岗位标准执行相应的薪酬或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董
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
金: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