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网科: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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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
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五)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营销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六)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研究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
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
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根据高级
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并领取薪酬。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
职务的董事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发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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