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
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四)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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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
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就披露信息内容中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强调不同投资者间
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能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并且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的公告。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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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指定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会秘书室为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指定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
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
露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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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关注承
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
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之形式及其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之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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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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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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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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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标准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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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时具有如下职
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及其委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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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处理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信息后,应于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负责人
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事项信息的,应当第一时间与董事会秘书室联
系并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具体情况。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秘书室为履行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向相关负责人要求
提供信息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充分配合并按时反馈,共同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
订或者组织拟订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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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通报有关情
况。
(四)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
宣传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五)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并通报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董事会秘书根据前项规定完
成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就临时发生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向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通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
(三)重大事件涉及的金额(如有);
(四)重大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就重大事件拟采取的措施;
(六)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审批人员认为应当补充的信
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未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通报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就有计划开展的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有关事项决策前履行信息披露
有关的报送工作。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系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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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工作融入公司管理环节,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
性。
对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由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重大会议,会
议召集人应当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认为会议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本人列席并就所
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列席的,
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列席上述会议。
上述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指示相关责任人于上述会议结束后 3 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抄送董事会秘书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及资料。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征询董事会
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见。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此履行职责的有关
记录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统一归集至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机制,按照本制度指定与董事会秘书室对接信
息披露事务的联络人,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
时披露。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联络人了解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情况,并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事项承担
管理责任。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涉及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确认有关信息属于应当披露信息的,按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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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认暂不涉及信息披露程序的,
应向报送人员反馈。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
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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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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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
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
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申请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
审批。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
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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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七条 所有重大事项信息在其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对公司股
票价格有重大影响,均为内幕信息,均按照本制度进行报告、归集和
内部披露。公司应另行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内幕
信息的泄密责任,按照《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为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率、投资收益、募集资金使用与收益、资产及负
债情况、融资情况、销售目标及实现情况等,任何人员在上述信息未
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披露。对外披露信息中确需涉及公司
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以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数
据和指标为准,且不得就任何财务数据和指标发表预测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
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重大活动的,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披露信息公告所
载内容为准。采访提纲,发言稿等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人员因对外业务需要,确需对外使用
公司任何内部数据、信息的,均应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查询、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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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秘书室核查无误并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
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
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前,应当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登记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保存。
公司因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形需要向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外,还
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文件并按规定保存。无法律法规依据或合理商
业原因的,公司应拒绝向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泄露
其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未经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亦不得对外披露
其业务、财务、治理结构、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
公司任何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对外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公
司各种信息的,应由其负责人通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由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核查无误并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有关
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不论
因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亦不
得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对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传闻有义务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董事会可以对董
事和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派出董事,总经理可以对其他管理
人员(包括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按照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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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罚或处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有
权机关处罚的,本公司应向其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对他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由违反规定者承担有关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触犯《刑
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八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
公司持股超过 51%(包括 51%)
的子公司和本公司持股虽未达到 51%
但合并报表的相对控股公司。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与
修订与此相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中未加以定义的各名词/概念的定义或含义与
本公司章程中的相同名词/概念一致。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或与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
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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