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
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监督、评价及咨询的
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公司以及下属单位的经营
管理活动进行全方位或局部的检查、监督、评价,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改进经营管理
不足,更好了解事实真相,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于
有严格独立性要求的子公司,遵循其法人治理结构贯彻落实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重要性原则、严肃认真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要一切以事实和
材料为依据,严禁主观故意、预设立场;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善于透
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抓住事实真相和事物本质。
重要性原则: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内部审计资源和力量,聚焦公司的重点工作和重要
任务安排审计任务,防止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确保集中精力、聚焦重点,力争事半
功倍。
严肃认真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一丝不苟。严肃对待发现问题,履职尽责提出意
见、建议,既要关注财务性问题,更要关注和发现财务性背后的管理性问题。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党委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各项方
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公司审计工作机制建设、审计工作制度建设、审计
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事项;研究审议公司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议
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情况等。
公司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人员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大
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决定内部审计
机构的设置,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批准内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
期规划与年度审计计划,审阅内部审计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内部审计重要
制度和报告,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审计计划,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听取工作
报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受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领导,向董事会
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属企业(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企业除外)原则上不
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九条 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评价和控制职能,任何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得
干涉和阻挠审计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并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
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
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四章 职责与履行
第十四条 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市国资委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公司审计工作机制、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审计结果运用;
(三)研究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四)前置研究公司重要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听取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研究其他审计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参照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党委与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拟订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检查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经营目标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指导、督促、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七)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内部管理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等授权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根据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要求,开展内控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特别审计调查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等重要会议,内部审计人员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下属企业重要会议;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获取各级企业与审计相关的业务、财务和管理资料;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取得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经营管理、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等;
(五)依照规定开展违规责任追究核查;
(六)经授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审计资料;
(七)对公司正式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验收;
(八)行使法律法规或公司党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可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等事项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但不得直接负责其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决策和执行,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非审计部门
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管理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按照公司采购规
定,组织实施选聘、更换、协调、监督及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
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
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初审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和公司本年度经营管理重
点工作计划,结合部门自身实际,拟订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
报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制订部门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审计
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目标与实施方式;
(二)各阶段检查范围、步骤和程度;
(三)审计重点;
(四)时间安排、人员分配、报告形式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审计部门向被审计主体正式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
主体应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包
括: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需要资料,对接责任人等(具体见附件1)。特殊情况下,
审计通知书可于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主体补充提供新的材料时,被审计主体应该积极配合,
逾期未提供材料,又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提出理由被驳回的,经督促后仍未提供,视情
况作出证据缺失或妨碍公司审计工作行为的判断。
(三)在审计报告定稿之前应征求被审计主体的反馈意见。被审计主体有异议的,应
当自正式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附件2)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无异议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签报审批流程。
(四)被审计主体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核、勘验、甄别,
并与反馈对象进行沟通和再确认。如最终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在审计报告中,连同
被审计主体的反馈意见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最终经公司董事长批示后送达被审计
单位,必要时报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五)审计部门应将审批确认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主体,同时下达审计整改通
知书(附件3)。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
可开展整改完成情况审计。
(六)被审计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主体应通报审计问
题与意见,查找问题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时限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
告及证明材料。专项审计的上报期限为收到审计整改要求之日起四十五天,经济责任审
计的上报期限为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九十天,其他整改事项按整改通知要求上报。审计
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
被审计主体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应向审计部门书面说明,制定整改
计划和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
(七)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整改结果检查验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年
度考核评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证据的归集。审计证据如需要由提供者签字或
盖章,而提供者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注明取证实施过程、相关参与人员姓名、取证日
期和对方拒绝签字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拒绝签字、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
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内应当按照审计项目及时立卷归
档。档案包含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报
告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内部审计是公司检
查各责任主体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手段,审计结果是公司评价其经营管理真实情况的重
要依据,是公司奖惩和任免相关人员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因材料和依据缺失导致对被审计主体无法作出全面、真实的审计意见判
断的,视为企业经营管理混乱,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所涉业务或管
理事项的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审计部门根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责任的大小,
向公司党委或董事会提出给予撤职、降级或扣罚年薪等建议。下属相关具体人员由所在
单位作出处罚决定,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故意制造障碍,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审计部
门可对相关责任人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停职的处理建议;如被审计单位未积极回应,
可直接向公司提出给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停职或调离岗位等意见、建
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故意提供不真实的,篡改的审计资料的。经审计部门查
实后,可对相关人员及授意人员提出免职处理建议,如因虚假资料导致被审计主体相关
责任人获益的,可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对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经审计部门查实后,可对整改主体的主要
责任人提出当年考核扣分建议,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可提出进行免职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保护措施,一经发现,对相关实施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的责任追究,由审计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后提出,由党委会
前置研究,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权限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通知书
附件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附件3:审计整改通知书
附件1:
关于开展XXX内部审计通知
XXX单位:
根据《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长
江投资XX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长江投资公司审计部门将对XXX开展内部
审计。为确保此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内容:
三、具体审计时间安排:
四、审计对接负责人: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
特此通知,并感谢贵司对我们审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室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样稿)
XXX单位:
根据《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现将XXX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收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公司审计部门。如果在规定期
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室
XX年X月X日
书面意见:
附件3:
审计整改通知书
XXX单位:
根据《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长
江投资XX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长江投资公司审计部门对XXX开展内部审
计。现将本次审计发现的审计问题汇总如下:
序号 审计问题 整改期限 整改责任人
请贵司就上述审计问题进行后续整改工作,审计部门将后续跟踪、检查
整改落实情况。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