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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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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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
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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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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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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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联系电话,与
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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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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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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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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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
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性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
外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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