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科技: 汉邦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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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应当
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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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
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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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七)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
  (八)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十)定期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十三)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四)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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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的;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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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情况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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