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道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道科技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恒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0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690,600.45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6〕10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40,301.66 40,301.66 24,069.06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为 2,775.94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已预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合计 24,069.06 2,775.94 2,775.9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56.7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456.7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
发行费用(不含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支付发行费用金
税) 置换金额
额(不含税)
合计 4,445.34 456.70 456.70
注: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3492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陆 奇 吴绍钞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