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7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1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用途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增发、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
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所市场定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或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
(三)
(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发行证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将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金额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
见;金额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使用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
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
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管理和实际使用
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如鉴证报
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组织和配合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不得刻意隐瞒,不得
阻挠保荐机构开展工作。
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后,公司应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
及整改进展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
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存在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负责拟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