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7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5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
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
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
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或各子公
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或关联交易事项;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重大事件: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责令关闭;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有关情况:
(一)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
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存在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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