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7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8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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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事项外,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等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发表反对、弃权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专门会议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
到表、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证
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存在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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