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7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3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浙江恒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30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1.8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0,690,600.45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6〕10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合计 40,301.66 40,301.66 24,069.06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之日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止,公司依据募投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2,775.94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2,775.9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投入 自筹资金已预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合计 24,069.06 2,775.94 2,775.9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56.7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456.70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发行费用(不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号 含税) 费用金额(不含税) 置换金额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
续费等
合计 4,445.34 456.70 456.70
注: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3492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3492 号)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