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7 证券简称:恒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4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346 号),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8 万股,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924 万元
变更为 5,232 万元,股份总数由 3,924 万股变更为 5,232 万股,公司类型相应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恒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的公司章
程名称为《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
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由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以 公司由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绍兴市市场监 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156334371X7。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经中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8.00 万
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股,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产生。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事务的董事,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规定行使职权。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
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丧失董事资格
的;
(三)因被羁押、留置、拘留等原
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
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
行职责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被解除职务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被解除职务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书。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浙江恒道科技有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浙江恒道科技有
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以整体变更 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
以其在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 以其在浙江恒道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
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355.20 万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元,股份总数 2,355.20 万股,面额股 为 2,355.2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1 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发 发
起 起
人 人 出 出
( 序 姓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资 资
出 出
股 号 名 (股) 例(%) 方 时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资 资
东) 或 式 间
号 (股) 例(%) 方 时
姓 名
式 间
名 称
或 净 202
名 王 资 3年
称 1 洪 80.7197 产 8月
王 净 202 潮 折 16
潮 产 8月 2 绍 1,385,400 5.8823 净 202
折 16 兴 资 3年
股 日 市 产 8月
绍 厚 折 16
兴 富 股 日
市 企
厚 业
富 管
企 理
业 咨
管 询
净 202
理 合
资 3年
咨 伙
询 企
折 16
合 业
股 日
伙 (
企 有
业 限
( 合
有 伙)
限 净 202
合 俞 资 3年
伙) 3 应 1,100,000 4.6705 产 8月
净 202 海 折 16
俞 资 3年 股 日
海 折 16 吴 资 3年
股 日 4 剑 1,055,500 4.4816 产 8月
净 202 清 折 16
吴 资 3年 股 日
清 折 16 兴
股 日 市
绍 厚
兴 物
市 投 净 202
厚 资 资 3年
净 202
物 5 管 1,000,000 4.2459 产 8月
资 3年
投 理 折 16
资 合 股 日
折 16
管 伙
股 日
理 企
合 业
伙 (
企 有
业 限
( 合
有 伙)
限 23,552,00 100.000
合计 — —
合 0 0
伙)
合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为 5,232.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亲属,以及公司上市前直接持有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或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份。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的其他规定。 他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董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七条 ??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但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数通过,但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会表决。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提名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 式和程序如下: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选人人选。每 3%有表决权股份数最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
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 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选人人选。每 1%有表决权股份数最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
每 1%有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每 1%有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本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立董事的权利。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
连任。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日解任生效。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具体通知方式包 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具体通知方式包
括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 括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情况紧急,董事会需要尽快召开 如情况紧急,董事会需要尽快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职工代表董
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
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人; 监;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事会决 公司设副总经理 1-5 名,由董事会
定聘任或者解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
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 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分管公
副总经理的职权。 司经营管理事务和相关部门工作,对总
经理负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分配。
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经股东会决议。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等信息披露媒
息公示系统公告。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公告。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的担保。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纸名称】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国证监会指定报纸等信息披露媒体上
系统公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供相应的担保。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外。 者股份。
第一百八十七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 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定报纸等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告。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注释: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清算
组的其他组成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等信息披露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报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为准。 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期间公司董事会
依据股东会的授权,根据股票发行情况
对本章程进行相应调整或补充,调整或
补充的条款内容一并生效并施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恒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