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 950.67 万元;自 2025 年 9 月 2
日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
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13,139,355.99 元(含本次诉
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
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
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称“砼磊高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 246 号的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山区法院”)申请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8)。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砼磊高新,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建
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诉讼代理人为张琴、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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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
二、案件调解情况
双方合作的进展情况,在天山区法院主持下,积极协商后达成调解。近日,砼磊
高新收到天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货款 10,267,400.82 元;
(二)由中建新疆向砼磊高新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本案受理费 39,284.48 元由中建新疆负担。
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 10,311,685.30 元,由中建新疆分九期付款,于 2027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成。
三、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 2025 年 9 月 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
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13,139,355.99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未结案件
案由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判决生效阶段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 15,211,539.61 - 160,142,326.56
票据纠纷 - - -
其他 - - -
小计 15,211,539.61 - 160,142,326.56
已结案件小计 37,785,489.82
合计 213,139,355.99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序 原告/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涉案金额 状态
号 申请人
中国十七冶集团 买卖合 (2025)马仲案字第
有限公司 同纠纷 0547 号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重庆拓达建设 买卖合 (2025)渝 0108 民
(集团)有限公司 同纠纷 初 36978 号
中建桥梁有限公 买 卖 合 (2026)渝 0116 民
司 同纠纷 初 2820 号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
件金额
合计 213,139,355.99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
《民事调解书》,但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
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金额为 3,690.72 万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