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7 证券简称:炬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3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部分一致行动人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光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宋涛先生、延绥斌先生、侯栋先生、李小
宁先生、田野先生、宁波新炬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
波新炬”)、宁波吉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辰”)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的变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涛先生、延绥斌先生、侯栋先生、李小宁先生、
田野先生、宁波新炬、宁波吉辰(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12,27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49%。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宁炬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宁波宁炬”)合计持有公司 12,198,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
一、 一致行动关系及解除情况
(一) 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及履行情况
先生、延绥斌先生、侯栋先生、李小宁先生、田野先生、宁波新炬、宁波吉辰、
宁波宁炬,在其各自与刘兴胜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合称“原协议”)的基础
上,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书》,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
乙方继续维持其与甲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原协议有关事项补充约定如下:
日,乙方在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均与甲方保持了一致,各方对甲
方作为炬光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无异议;各方在原协议签署和履行中不存在任
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之日有效;除非任何一方在原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再续
约,原协议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 36 个月,并以此类推。
则原协议并不当然终止,而应继续对剩余的签署方继续有效。
在原协议及《一致行动确认书》有效期内,上述各方在管理和决策中始终保
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
诺,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及《一致行动确认书》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刘兴胜先生及宋涛先生、延绥斌先生、侯栋先生、李小宁先
生、田野先生、宁波新炬、宁波吉辰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
告知函》及其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各方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
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与刘兴胜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各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
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各方
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一致行
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涉及的 7 名原一致行动人中,宋涛、延绥斌、
宁波新炬已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侯栋、李小宁、田野、宁
波吉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仅 112,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49%,本次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宁炬
合计持有公司 12,198,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751%。各方持股情况具体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备注
二、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涉及的 7 名原一致行动人中,宋涛、延绥斌、
宁波新炬已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不享有任何表决权;侯栋、李小宁、田野、宁
波吉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仅 112,2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49%,且单名股东
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0.0640%,无法单独或共同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为巩固刘兴胜先生实际控制
人地位的稳定性,原一致行动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刘兴胜先生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与公司其他股
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亦不会协助他人谋求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行为。
该承诺进一步排除了原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仍直接持
有公司 11,559,4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640%,与其保留一致行动关系
的宁波宁炬持有公司 639,03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111%,二者合计持有
公司 12,198,51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75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
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低于 5%,与刘兴胜先生持有的股份比例均存在
较大差异。刘兴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虽未超过 30%,但鉴于公司股权结构
分散,刘兴胜先生可支配的表决权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第四项的规定。
刘兴胜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被认定为公
司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董事会均由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召集并主持能够对公司的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安排、董事会决议以及对公司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
常运营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已实施且尚在履行中的股权激励计划,刘兴胜先生作为核心激励对
象,被授予了相应份额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的业绩情况,公司 2024
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目标已达成,预计将于 2026 年后半年进行相
应股份归属,刘兴胜先生本人 2026 年后半年预计归属股份 230,169 股(在其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达成的情况下)。随着后续各归属期考核条件的达成及股份
归属程序的完成,刘兴胜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表决权比例将进一步增
加。
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兴胜先生,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对公
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二)关于原一致行动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
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的说明
经公司与原一致行动人核实:
与刘兴胜先生意见一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
不存在分歧。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
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原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
不存在分歧,亦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三)原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是否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
份相关承诺的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宋涛先生、延绥斌先生、宁波新炬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侯栋先生、李小宁先生、田野先生、宁波吉辰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市流通,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的 6 个月内,原一致行动人仍将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将
持续遵守《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
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因此,原一致行动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
份相关承诺。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上市已满三年,治理状况良好,经营管理内控水平亦有长足进步,无需
一致行动关系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作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备成
熟的客观条件。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特此公告。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