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7 0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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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6-53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
决定》(〔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德忠、李军、李琳:
  经查,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筹划参股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十九项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5〕
  余德忠作为公司董事长,李军作为公司总经理,李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余德忠、李军、李琳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
按照河南证监局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
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
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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