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
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杭州
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 2026 年第三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五次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经届满,且本次交
易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分别出具了《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至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6493 号)、《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10135 号)。
经审阅,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
于保障本次交易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五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现行有效的《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
交易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司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及
更新。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等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相关事项,有助于保障公司本次交易后续工作顺利
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未
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助于保障公司本次交易后
续工作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上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景选、陈斐、宋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