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宠物: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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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
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
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
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应由
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
批同意后,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
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
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
内容。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
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提前报送信息的,应当提示报送的外
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
关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不得在任何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因保
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追究其法律
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
时亦同。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申请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接收信息的单位及部门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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