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计量: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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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
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
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
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构、
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
的时间。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
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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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
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
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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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十三)公司违反募集说明书承诺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二十四)公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
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五)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十六)公司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十七)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十八)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交易日
内,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
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
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
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
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
排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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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
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
要信息。
  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三章 重大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监管及披露;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
式泄露、报道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书面及电子设备储存的有
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书面文件、存储设备等妥善保
管,禁止提供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携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所获悉的公司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或机构透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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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
各个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知悉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前述报告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报告人应当提供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当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
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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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负责保密义务,应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个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涉及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列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公司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
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
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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