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各所
属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
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中泰化学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管理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新
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中泰化学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中泰化学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的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中泰化学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中泰化学及所属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中泰化学及所属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泰化学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
公众号、微信、抖音、今日头条、微博、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舆情应对坚持“积极应对、科学引导、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中泰
化学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及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
由中泰化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公司副书记、各级党政部门、中泰化学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管理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中泰化学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
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中泰化学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成立中泰化学及所属公司舆情监管员队伍,由各单位党委副书记、
党政部门负责人、宣传干事及各处室、车间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新闻发言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新闻发言人
可授权特定人员在其无法履行职责时代为行使发言人职责。授权应书面明确并报
舆情工作组备案。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是针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
重要活动以及公众关注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通过召开会议、接受采访等方式,
代表本公司发布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就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的时机、内容、形式和人选
等提出建议;
(二)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为舆情管理部门,负
责舆情日常管理及信息收集,组织人员分析、核实对中泰化学及所属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督促指导各子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工作组;董事会办公室(证券管理部)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中泰化学舆情工作组的要
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二)及时向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
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积极履行舆情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舆情处置管理工作机制,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
步明确工作要求、机构职责、处置流程等;
(二)搭建舆情监管员队伍,建立网络舆情信息监管月报机制,及时收集舆
情危机事件及苗头动向,常态化做好舆情预防管理工作;
(三)发现舆情信息迅速做好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上报中泰化学党委综合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中泰化学及各子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遇外部媒体采访必须向上级部门请
示,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必要情况且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接受媒体采访,原则
上以书面采访的方式为准。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
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级发现的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发现舆情的人员主动报告分管领导和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
理办公室),由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
门对舆情进行初步研判。
(二)如研判为“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三)如研判为“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对中泰化学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中泰化学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中泰化学应总结复盘舆论
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
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上述所有对外澄清、说明、沟通或公告,其内容与口径须经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管理部)审核,并确保符合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原则。
第十六条 上级转送的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启动处置流程,各部门主动配合,信息发布由公司统筹安
排,舆情平稳后将处置结果上报上级部门;
(二)重大舆情,上级部门成立处置指挥机构的,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上级部门未成立处置指挥机
构的,由舆情工作组统一协调调度做好处置工作,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
经理办公室)负责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子公司舆情信息处置流程:
(一)子公司在发现舆情后,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中泰化学党委综合部(纪
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
(二)一般舆情,由涉及舆情子公司深入研判后启动处置流程,同时密切监
测舆情动态,舆情平稳后将相关情况及处置结果上报中泰化学;
(三)重大舆情,由中泰化学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迅
速报告公司舆情工作组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协同涉及舆情子公司配
合做好处置工作,并在舆情态势平稳后监督指导子公司做好工作总结和机制建立
健全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中泰化学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且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泰化学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未公
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综合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