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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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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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耀黎、何晶晶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进行了公告。
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韩录云女士提请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
形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关于提名余玉林先生为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 项议案。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2人,代表股份合计
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
所代表股份共计76,81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林州重机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156名,代表股份7,70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59名,代表股份10,936,77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2%。其中现场出席3名,代表股份3,235,200股;通
过网络投票156名,代表股份7,701,572股。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股份)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韩录云
女士提请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需股东会审议
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关于提名
余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项议案。2026年5月15日,
公司根据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出程序及股东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林州重机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 8,574,63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8.3746%;反对票 2,249,24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5587%;弃权票 116,7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667%。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167,17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299,27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172,8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06,5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00,3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09,6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00,6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40,6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647,2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9.0385%;反对票 2,082,3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0329%;弃权票 211,0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647,2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9.0385%;反对票 2,082,3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0329%;弃权票 211,0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 8,654,8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9.1079%;反对票 2,074,6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625%;弃权票 211,1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651,5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9.0778%;反对票 2,077,9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927%;弃权票 211,1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9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645,2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9.0202%;反对票 2,078,0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936%;弃权票 217,3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8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247,4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341,4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总数 76.2434%;反对票 2,162,0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7614%;弃权票 437,1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952%。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29,56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5.2206%;反对票 2,572,41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5126%;弃权票 138,6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668%。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1,934,60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制)。
   (1)选举韩录云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44,11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56%。
   (2)选举郭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27,08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54%。
   (3)选举郭日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27,97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65%。
                            (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董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44,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55%。
   (2)选举吴凯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同意票76,827,08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54%。
  (3)选举余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6,926,08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26%。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授权人、经办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郭耀黎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李寿双                     何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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