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公告编号:2026-042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
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
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第一项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公司以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0 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
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
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
配总额,公司 A 股已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成该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兆易创新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前,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8.84 元/股。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58.84-0.75=58.09 元/股。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为授予股票期权的 3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行权价格为 58.84 元/股,目前尚未办理完成。因此,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授
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58.0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本次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