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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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业绩
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上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
                         — 1 —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
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多元化因素,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 2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
酬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
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
的,可以豁免提前通知,但应当在会上向参会委员解释原因。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
                         — 3 —
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长、董事、总
裁等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充分沟通,征求公司党委意见后,形
成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下合称“被提议人”)
名单;
     (二)搜集、整理被提议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兼职情况、诚信记录与奖惩等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文件,
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议人对提议的同意后,方可将其作为董
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规定对被提议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对董事候选人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
会;
     (五)根据董事会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
     (六)组织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4 —
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离职后的义务及
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体系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体系应将环境(E)、社会(S)及
治理(G)相关指标纳入核心考核维度。若发生 ESG 相关特
殊事件,须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责任认定,对相关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得分进行增减。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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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委员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上述
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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