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6-028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共青城陆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标的基金”或“合伙企业”)
? 投资金额: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
合伙人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900 万元参与认购标的基金的份额,占基金认缴出资总
额的 23.62%。
?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投资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
? 风险提示: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
投资过程中会受到产业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决策等多重因素影响,
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
及资金安全。2、本次交易后续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等程序,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推进情况
及时披露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收益,在确保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近日
与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金鼎”)等合作方签署
了《共青城陆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
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总规模拟为人民币 3,81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900 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 23.62%。
□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基金
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基金份额
投资类型
□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
作协议
私募基金名称 共青城陆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900
投资金额
? 尚未确定
现金
□募集资金
出资方式 自有或自筹资金
□其他:_____
□其他:______
上市公司或其子 有限合伙人/出资人
公司在基金中的 □普通合伙人(非基金管理人)
身份 □其他:_____
□上市公司同行业、产业链上下游
其他:标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核心技术领域的中
私募基金投资范 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
围 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
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
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人/组织全称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
协议主体性质
□其他组织或机构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9111010139736873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备案编码 P1009988
备案时间 2015-04-02
法定代表人 何富昌
成立日期 2014-06-0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1,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 805 号 308-4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 805 号 308-44 号
主要股东 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主营业务/主要投资领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域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是否有关联关系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
制的企业
□其他:_______
无
单位:万元
科目 2026 年 3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487.78 3,081.23
负债总额 1,911.29 2,000.34
所有者权益总额 1,576.49 1,080.89
资产负债率 54.80% 64.92%
科目 2026 年 1-3 月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665.49 1,301.50
净利润 495.61 808.86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纵横金鼎作为本次合作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
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
纵横金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法人/组织名称 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60405MACPKMBL2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23-07-05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主要办公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主营业务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9%,厦门纵横金鼎私募
主要股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
是否有关联关系 的企业
□其他:_______
无
姓名 李硕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
是否为失信被
□是 否
执行人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有关联关 □董监高
系 □其他:________
无
姓名 彭学栋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为失信被
□是 否
执行人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有关联关 □董监高
系 □其他:________
无
姓名 张天德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是否为失信被
□是 否
执行人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有关联关 □董监高
系 □其他:________
无
姓名 梁小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是否为失信被
□是 否
执行人
□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有关联关 □董监高
系 □其他:________
无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基金名称 共青城陆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360405MAKBD88P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基金管理人名称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规模(万元) 3,810(以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6-04-09
存续期限 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投资范围 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
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经营场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备案编码 暂未备案
备案时间 暂未备案
公司投资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构成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100.00
公司投资后,有限合伙人何富昌将退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仍为纵横金鼎,
公司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新入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入伙不涉及出资额
转让,变更完成后,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将由人民币 5,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序 认缴出资额 本次合作后持股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号 (万元) /出资比例(%)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810 100.00
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纵横金鼎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之目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及其投资
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相关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由其直
接行使权利或通过其选定的代理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接受其
他合伙人的监督。
与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已实际投资项目退出相关的事项,以及协议约定的
应该由投资决策程序决策的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其专业判断独立决定。
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
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
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公告之“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标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核心技术领域的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
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
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标的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在境内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
(3)被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或其他产业或机构投资者等收购;
(4)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
(5)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其他退出方式。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共青城超凡探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倍加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李硕、彭学栋、张天德、梁小勇。
(二)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应
依法、合规地以非公开方式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
集和发行合伙企业份额。
(三)基金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满[七]年之日止
(“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满五年之日(含)
止为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
成之日止为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
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
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
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
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合伙企
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期”)。
(四)出资安排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本协议另附附
件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人民币 3,810
万元)。目标募集规模分为初始募集规模及后续募集规模,初始募集规模为本协
议另附附件所列的各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后续募集规模指首次募集完成后进行
一次或多次的增资扩募所确定的募集规模。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
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
定的前提下进行一次或者多次后续募集以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
资或接纳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相应增加合伙企业的总认
缴出资额(“后续募集规模”)。
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另附附件以确认,并以其为准,普通合伙人按本协
议约定发生变更或变更认缴出资额的,附件同步修改,并交由普通合伙人保存。
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 100 万元。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另附附件以确认,并以其为准,后续募集的可相应调整。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
定变更认缴出资额的,附件同步修改,并交由普通合伙人保存。
后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已退出的实际投资项目的分配。除
非普通合伙人基于合理理由予以排除的项目,后续有限合伙人参与其入伙前合伙
企业已投资尚未退出实际投资项目(“既存项目”)的未退出部分的分配(无论
届时合伙企业是否已将全部实缴出资用于对外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人缴付出资时,应向相关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
通知(“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足
额缴付至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缴付出资通知要求的到账日缴付出资,且逾期超过十
个工作日的,该合伙人视为“违约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
本二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可对该违约合伙人采取如下一项或多
项措施:
(1)在违约合伙人未缴纳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将该违约合伙人除名。
(2)就该违约合伙人未如期缴纳的认缴出资部分,其无权再继续缴付后续
出资,其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3)将违约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其他守约合伙人(前提
是该守约合伙人同意认缴)或第三方,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本条所规定之违约责任条款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救济,该等权利
和救济可累积适用。
(五)投资业务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核心技术领域的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
上市企业股权,兼顾投资于新三板已挂牌、股权类基金份额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
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不限制投资行业或投资领域。
与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以已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所得款项进行再投资)
和已实际投资项目退出相关的事项,以及协议约定的应该由投资决策程序决策的
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其专业判断独立决定。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后,执
行事务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
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六)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的投资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对价,基金初始
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分摊承担
管理费。
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总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
人按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 2%/年分摊承担管理费)。管理费以每一自然年
度为一个计费周期,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计费周期。
为免疑义,(a)首个管理费计费周期为自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b)第二个管理费计费周期为首个管理费计费周期
结束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至该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此后管理费计费周期为
每年度 1 月 1 日至该年 12 月 31 日;(c)最后一个管理费计提期间为对应该年
的 1 月 1 日起至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伙企业所有实际投资项目全部
退出完毕之日止(以孰早为准。为免疑义,所有实际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完毕之日
指本合伙企业已收到最后一个实际投资项目的最后一笔退出款/处置款之日)。
延长期(如有)不收取管理费。若本合伙企业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尚未届满且实际
投资项目未全部退出但合伙企业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进行工商清算的,则以管理人
确定的工商清算初始分配基准日作为最后一期计费截止日,不足整年的按实际天
数占全年天数(全年按 365 天计算)比例折算。有效投资金额分多笔支付的,按
每笔划出之日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计费周期及计算对应的管理费。
在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内,如有实际投资项目退出且退出款已分配的,则自合
伙企业收到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款之日起,管理费按照有效投资金额扣除已退出
项目中按对应退出股权比例计算的有效投资金额部分(该被扣除部分称为“退出
本金”)后余额的 2%/年计算并提取。若该年度管理费已经按照未扣除退出本金
的金额为基数向管理人提取完毕的,则该年度应调减的管理费部分于下一年度管
理费中进行扣除。
(七)收入和收益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
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
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
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
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
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
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
单利 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
应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
分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
次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
现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第(1)项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
报的,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 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
人可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
优先金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 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
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根据该笔临时投资可分配现金分配
时对应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
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的其他可分配现金,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
入时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
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
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独立判断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
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
除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在非现金分配的方式下,分配顺序和方式比照上述现金分配执行。
(2)除具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外,非现金方式分配的资产价值可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确定。如全体合伙人未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上述资产
的价值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
估而确定。
(3)为计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
现金分配时,视同对投资已经变现并根据确定的价值进行了分配。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
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
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
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九)协议生效日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
签署后生效。每个合伙人可单独与普通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全体合伙人单独签署
完毕后视同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了本协议。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基金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与投资管理能力,拓宽公
司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提高优质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本次投资基金是在
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做出的投资决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投资过程中会受到
产业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决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
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
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
本次交易后续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等程序,
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推进情况及时披露进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