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6BJ001514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作出。
体上刊登了《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C3-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英存先生主持。召
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05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下同)合计 11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79,925,104,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为 52.4101%。其中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的股东 1 人,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7,995,119 股,对应所持特别表决权数量为 47,970,714(根
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公告,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8 至议案 10,每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
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对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其他议案,每一特别表决权股
份(即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一普通股份(即 B 类股份)的表决权
数量的六倍,下同)。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56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22,250,466,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67 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合计为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7 名,所持有的表决权
数量合计为 9,416,297,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6.1746%。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若出现与公司相关公告信息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视频参
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6)《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
案》;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01,958,47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875%;
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2111%;弃权
(2)《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1,946,8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761%;
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2116%;弃权
(3)《关于申请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1,825,52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6574%;
反对 337,40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3302%;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66,247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6.2825%;反对 337,40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3.5832%;弃权 12,64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1343%。
(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 101,946,3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756%;
反对 227,33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2225%;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87,060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5655%;反对 227,33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4143%;弃权 1,9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202%。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9,198,70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892%;
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60%;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8,702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892%;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60%;弃权 1,4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49%。
(6)《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9,198,70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892%;
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60%;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8,702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892%;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60%;弃权 1,4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49%。
(7)《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01,958,87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7879%;
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2111%;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9,602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987%;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07%;弃权 1,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06%。
(8)《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61,982,7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6508%;
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3476%;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9,102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934%;反对 216,1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60%;弃权 1,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06%。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 61,983,2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6516%;
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3468%;弃权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61,983,28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9.6516%;
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3468%;弃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99,602 票,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97.6987%;反对 215,6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2.2907%;弃权 1,0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 0.0106%。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均回
避表决。
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