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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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决议公告》《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
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关于 2026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
规划》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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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
(2)股东会的召集人,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7)出席对象,
(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9 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间为:202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
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浙
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因通讯参会不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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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胡明珠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
代表股份 257,83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8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9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63 人,代表股份 12,701,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177%。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前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
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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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63,554,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374,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88%;反对 6,5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21%;弃权 3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3,932,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752,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58%;反对 6,21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631%;弃权 38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101,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21,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404%;反对 7,2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64%;弃权 18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43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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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59,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54%;反对 6,8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041%;弃权 2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423,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43,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525%;反对 6,90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87%;弃权 20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425,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45,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75%;反对 6,80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29%;弃权 30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451,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271,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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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667%;反对 6,8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570%;弃权 26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79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10,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009%;反对 6,4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521%;弃权 26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63,99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1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406%;反对 6,1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182%;弃权 3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与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
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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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8 人,代表股份 270,533,503 股,
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06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66 人,代表股份 13,353,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751%。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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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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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