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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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41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6 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60 人,代表股份 154,362,218 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31,105,2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8 人,代表股份 23,256,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10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9 人,代表股份 23,257,0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8 人,代表股份 23,256,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108%。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
议: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824,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82%;
反对 3,149,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0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19,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5413%;弃权 38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00%。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68,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19%;
反对 3,182,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63,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858%;弃权 4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6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3%。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81,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03%;
反对 3,171,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7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355%;弃权 4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8%。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561,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79%;
反对 3,375,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7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45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4.5148%;弃权 4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70%。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282,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72%;
反对 3,652,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77,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5.7028%;弃权 42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2%。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615,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28%;
反对 3,211,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4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1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8096%;弃权 5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99%。
  提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黄夕晖律师和梁铭明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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