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
公司经营管理效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原则;
(二)坚持战略导向,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坚持薪酬分配市场化,充分考虑市场与行业薪酬水平
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分配水平;
(四)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济效益及个人绩效紧密联动原
则;
(五)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市场竞争力原则;
(六)坚持薪酬支付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负责拟定公司总体薪酬体系方案;
(五)负责初审公司年度人工成本预算和工资总额;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体系方案、年度人工成本预算的执行
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七)负责根据市场对标和公司的发展现状对薪酬体系、考
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完善和修订;
(八)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激励管理办
法,并进行考核工作;
(九)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考核方面的问题;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考核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进行履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标准及发放事宜时,该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及财务管理部分工
协作,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
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发展服务,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市场化薪酬水平及监管要求确定,
并适时调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公司效益与个人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
兼职的,不得另行取得报酬。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严
格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董事的报酬
第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市
场情况及监管政策要求进行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的报酬情况: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
另行支付董事报酬;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放方
式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发放,公司结合行业
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递延支付安排;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按规定采用超额利润分享、任期
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
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
发放税后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或离职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间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等予以重新考核并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
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等收入的发放,并对相关
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等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启动和监督,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