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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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
       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
       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
       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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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中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
       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
       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按月支付。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
       容,综合公司薪酬政策考核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仅指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基本
       报酬。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包括一般性绩效奖金和经营性奖励。
       一般性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风险和个
       人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按年考核;经营性奖励根据公司
       当年经营业绩,根据不同经营管理岗位、分工制定年度考核标
       准,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年考核。公司人
       力资源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实施核算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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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中长期业绩及战略目标达成情
       况挂钩、与个人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
       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
       方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管理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标准为重要依据,并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考核,不低于百分之十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支付。
                   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有权
       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公
       司有权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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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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