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修订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
束并重、业绩高度联动的治理机制,保护公司与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激励约束并重。薪酬与公司经营、
个人绩效、运行质量相绑定,与风险、责任相挂钩,健全止
付与追索机制;
(二)坚持责、权、利统一。岗位、责任、风险、报酬
相匹配;
(三)坚持与公司发展相适应。薪酬水平与公司战略规
划、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四)与市场水平适配。对标行业与领域水平,兼顾公
司实际。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会计年度为考
核期,并实施任期考核。
第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
额为基数,按照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
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预算总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纳入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及具体实
施。
第九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各环节
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进
行特别说明。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津贴。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独立董事行使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
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实施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
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
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
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等
收益;在期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任一情形的,公
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等收入。
(一)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且情形严重的;
(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错报、造假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追索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按国家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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