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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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瑞和”)拟与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希科汇”)
签署《借款合同》,承希科汇拟向深圳瑞和增加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
本借款为信用借款,深圳瑞和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深圳瑞和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
  (二)关联关系
  刘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希科汇为刘丹女士全资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议,公司3位独立董事均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
事刘丹女士、刘佳燊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承希科汇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不向承希科汇及其关联
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次交易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审核不通过,公司将另行召开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31A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晓婷
      注册资本:133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承希科汇由刘丹女士100%控股。
      主营业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
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环保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
  承希科汇于2023年10月在广州成立,于2026年1月迁至深圳市,其经营范围
包括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及咨询策划服务等。
  (三)财务状况
  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计)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04,640.00万元,
实现净利润1,141.08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承希科汇(合并口径,未经审
计)总资产为1,208,429.74万元,净资产为10,047.32万元。
  (四)关联关系说明
  承希科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丹女士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经查询,承希科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借款的定价参考市场借款利率,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
则,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增加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00元(人民币叁亿
元整),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期以甲方申请提款后,每笔提款实际到账金额、
到账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24个月。甲方有权提前归还
本金和利息。双方收付款账号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条 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9]%。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甲方偿还借款
本金时应一并偿还利息,该借款利息为含税利息收入,借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
基数。乙方应不晚于甲方支付利息当日向甲方提供利息同等金额发票。
  第四条 抵押及担保措施
  本借款为信用借款,甲方不向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义务
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因所借资
金用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
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出借人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还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借款利率的[50]%向乙方支付逾期罚息,直至甲
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书面通知甲方,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要
求甲方立即偿还:(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任
何违法活动;(2)甲方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3)甲方
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发生重大诉讼等);(4)甲方违反本合同
项下其他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纠正。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偿清之日终止。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支持公司长期发展。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刘丹女士及
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1.3亿元。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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