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 新希望乳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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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
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
知》,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都市锦江区中鼎国际2号楼1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席刚主持。
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71,814,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5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1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17,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173,77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8,731,90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4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含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69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10,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7%;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6%;弃权 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
下:
     同意 698,667,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3%;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08,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5%;反对 3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4%;弃权 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同意 695,450,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4656%;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9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237%;反对 3,253,58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33%;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同意 698,668,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1%;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10,2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3%;反对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6%;弃权 28,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同意 698,672,8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44%;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14,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5%;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1%;弃权 28,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4%。
     同意 698,25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41%;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97,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0%;反对 447,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75%;弃权 28,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4%。
     同意 698,682,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51%;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24,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7%;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本议案的各项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698,254,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64%;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96,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3%;反对 46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5%;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就本议案的审议,杨志清先生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27,273,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6720%;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96,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3%;反对 46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5%;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就本议案的审议,Universal Dairy Limited、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席刚先生、
朱川先生、褚雅楠女士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695,159,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667%;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96,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43%;反对 46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5%;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就本议案的审议,朱川先生、张帅先生、郑世锋先生、褚雅楠女士、付永猛先生、
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698,666,5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75%;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08,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3%;反对 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5%;弃权 13,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蔡 丽
                              ___________
                                 万 芮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 欣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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