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20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6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上
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开。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103,74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03,693,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5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57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02%;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5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事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57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4,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02%;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57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2,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7%;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14%;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553%;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3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43,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8%;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59%;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57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焕焕、程思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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