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致软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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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致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 308
号(陆家嘴智慧谷 T6 栋)五楼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3,030,6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
对 234,2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表决结果:同意 83,030,6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
对 234,2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2,76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71%;反对 234,28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5%;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
对 232,36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4,68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70%;反对 232,36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
  表决结果:同意 83,030,6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
对 234,2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表决结果:同意 83,030,6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
对 234,28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2,76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71%;反对 234,28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5%;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03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
对 232,36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
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3,032,58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
对 232,36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9%;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54,683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70%;反对 232,36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6%;弃权 46,101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4%。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玮先生、章晓峰先生、郭逍阳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5,73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7,828 票,郭玮当选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7,694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9,792 票,章晓峰当
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7,693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9,791 票,郭逍阳当
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鸿亮先生、徐春为公先生、姜开达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7,69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9,789 票,刘鸿亮当
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7,69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9,789 票,徐春当选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82,737,694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 18,859,792 票,姜开达当
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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