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
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29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189,462,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9%。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 188,6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3 人,代表股份 812,96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23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812,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312,5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302,8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313,0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63,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724%;反对 140,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42%;弃权 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4%。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296,7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296,8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7,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797%;反对 138,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67%;弃权 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297,6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648,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81%;反对 143,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124%;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227,7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018,76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6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16%;反对 392,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919%;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
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